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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交通系统系列文明称号管理办法
 
来源: 淄博市交通局 点击次数: 28 发布时间: 2008-06-18
 

淄博市交通系统

系列文明称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交通系统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管理,推进文明行业创建工作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鲁交政[2006]19号《山东省交通文明行业管理办法(修订稿)》和淄发[2001]21号《淄博市文明单位、文明小区(社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文明行业创建工作是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队伍素质高,行业风气正,经济效益好,社会评价优,群众满意度高,交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健康和谐发展的示范行业,是一项衡量评价交通行业建设发展成果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全市交通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管理,要紧紧围绕省交通厅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以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线,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树立行业新风、提高行业形象、构建和谐行业为目的。通过加强管理,推动文明行业创建工作不断巩固、深化、创新、提高,确保交通文明行业的声誉和服务质量,为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文化条件。

第四条 全市交通系列文明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在市交通局的统一领导和职能部门具体指导下进行,由全市各区县交通局和局属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全市交通文明称号的种类设置

第五条 根据我市交通工作实际,全市交通系统开展系列文明创建活动,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文明公路站、文明收费站、文明县乡路、文明高速公路管理处、文明高速公路服务区、文明交通规费征收单位、文明交通工程企业、文明运管所、文明修管所、文明驾培机构、文明交管所、文明客运企业、文明客运汽车站(含公交站、乡镇站)、文明客运线路、文明客运汽车(含公交车)、文明客运出租车、文明货运企业、文明货运汽车站、文明货运汽车、文明汽车维修企业、文明汽车检测站、文明交通稽查站(队)、文明交通机关、文明交通学校、淄博交通十杰。

推荐优胜单位争创“省级十佳交通文明单位”和“市级文明示范窗口”。

第三章 全市交通文明称号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仅规定全市交通系列文明称号的基本条件,具体考评按照《淄博市交通系列文明称号考评条件和记分标准》执行。省级交通文明行业等系列称号的考评执行省厅2005年发布的《山东省交通系统创建文明行业考评条件和记分标准》。

第七条 全市交通系列文明称号的基本条件是: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活动扎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高度重视文明行业建设,创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廉洁勤政,以身作则,在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干部职工广泛参与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并积极参加所在地开展的各项文明建设活动。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深入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坚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养成教育,重视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建设,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干部职工有较高思想觉悟和道德修养,自觉遵守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基本道德规范,坚决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三)业务工作领先,社会效益显著。坚持文明生产、文明服务、文明执法、文明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依法行政、办事公道,重大决策民主公开,执法人员无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群众满意度高。生产经营性单位积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开拓进取,诚信经营,节能减排,科学管理。服务经营性单位工作规范,手续简便,服务高效。

(四)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干部职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注重科学文化建设。重视智力投资,加强干部职工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的良好风尚。不断加大科学教育文化事业的投入,注重文体基础设施建设。职工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精神面貌健康向上。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崇尚科学与文明,反对迷信与邪教。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问题,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六)重视环境建设。认真搞好工作环境、服务窗口和生活环境的整治、保护,内务管理规范有序,环境卫生整洁优美,绿化和环保工作达到所在地同行业先进水平。注重发展集体福利事业,不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

(七)申报单位必须达到2007年发布的《淄博市交通系列文明称号考评条件和记分标准》的规定条件,得分90%以上。

第四章 全市交通文明称号的申报和考核

第八条 全市交通系列文明称号每年复查命名一次。

第九条 每年第四季度由本单位依据《全市交通系统系列文明创建活动考评条件和记分标准》进行自查,填写申报表,附书面申报材料,报市交通局,市交通局(或与市文明办联合)组成考核组,考核验收并命名。

全市交通系列文明称号的考核,以日常考核、集中考核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考核指不定期的调查暗访,对新申报或已命名的文明称号予以考核;集中考核指年终复查,由市交通局(或与市文明办联合)集中进行考核验收;民主评议指社会群众和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评价反映。综合三方面考核结果进行量化打分,考核组研究评审同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命名公布荣誉称号。

第五章 全市交通文明称号的奖惩

十一全市交通系列文明称号被命名单位,由市交通局(或与市文明办联合)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或奖牌。

十二 对新命名或复查合格单位的干部职工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原则上市级荣誉称号不超过职工平均一个月的工资,省级荣誉称号不超过职工平均一个半月的工资,国家级荣誉称号不超过职工平均二个月的工资。同一类别的荣誉称号,按照最高级别荣誉称号进行奖励,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上述奖项资金的来源,机关事业单位从包干结余经费、自有资金或上级奖励的奖金中支取,企业从单位自有资金、留利资金或上级奖励的奖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已命名的省级交通文明行业,如发生严重损害省级交通文明行业声誉等问题,按照《山东省交通文明行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十五已命名全市交通系列文明称号的单位,如有发生严重损害我市交通行业声誉等问题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顿、撤销文明称号的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全市交通系列文明称号。

(一)无不可抗拒因素,完不成年度生产建设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

(二)单位干部职工中,经济或刑事犯罪率超过千分之二的,或出现同一案件牵涉两名及两名以上本单位干部职工的;

(三)出现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五)出现重大行风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单位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的;

(七)弄虚作假、发生重大问题隐瞒不报、骗取荣誉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参加市交通局及上级党委、政府、交通部门表彰或推荐表彰的各种荣誉称号的申报评选。

(一)对创建工作不重视,不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与交通文明创建活动的;

(二)出现严重问题被撤销省级交通文明行业(子行业)等省级和省级以上文明称号的;

(三)出现严重问题被撤销全市交通系列文明称号的。

第六章 全市交通文明称号的管理

十八 省级文明交通行业(子行业)的管理,按照鲁交政[2006]19号《山东省交通文明行业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全市交通系列文明称号的管理,由市交通局(或与市文明办联合)及各区县交通局、局属各单位负责。其主要任务:一是指导、监督、检查文明创建工作及进展情况,组织文明行业创建及其他文明建设荣誉称号的评选、推荐和复查工作;二是建立文明建设各种荣誉称号档案;三是总结推广文明建设工作先进经验,适时进行推荐表彰;四是对有损文明行业各种荣誉称号的行为,及时给予批评并帮助整改。同时向命名机关报告,提出处理的意见建议。

第二 对全市交通系列文明称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复查,以暗访为主,明查为辅。每年第四季度部署复查工作,在省交通厅复查省级交通文明行业之前进行。各单位先行对省级交通文明行业和全市交通系列文明称号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省级交通文明行业和全市交通系列文明称号申报表(或复查表)。市交通局(或与市文明办联合)组成复查组进行全面复查。依据全市交通系列文明称号的标准条件进行打分,复查合格的,重新公布确认资格;复查不合格的,针对问题严重程度,提出黄牌警告直至撤销称号的处理意见。综合得分情况,排出省级交通文明行业一、二、三等次(全市交通系列文明称号复查结果影响排名位次),通报全市。并写出复查报告报省交通厅,接受省交通厅检查。省级区(县)交通文明行业(子行业)连续两年在全市排名第三等次的,依据省厅规定将实行末位淘汰。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交通局和局属各单位,都要从社会有关方面和新闻媒体聘请一定数量的义务监督员,定期座谈听取意见建议,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义务监督员的意见要作好记录,认真查处,及时反馈。将其作为各级文明行业考核、复查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局设立公开举报投诉电话:2180746。全市交通文明称号保持单位都要设立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并在单位和窗口的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凡一年内被举报两次,并经查实确有严重违反称号标准的单位,给予限期6个月整顿的处罚;举报查实两次以上的,撤销全市交通系列文明称号;问题特别严重的,可向上级提出撤销其省级交通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等称号的建议。省级交通文明行业称号保持单位,连续两年在本区(县)行风评议结果中处于最后三位的,称号将被撤销。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省级交通文明行业称号的单位、系统,可在两年后重新申报。被撤销全市交通系列文明称号的单位,可在一年后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逐年加大对文明行业建设的投入,列入年度财务预算,保证活动必需的经费开支,并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