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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来源: 淄博市交通局 点击次数: 28 发布时间: 2009-04-21
 

各区县交通局、局属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保持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形势稳定,防止重特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发生,着力解决某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自2009年3月20日至6月30日,开展全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平安交通为目的,以落实全市交通工作会议提出的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为要求。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动员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各级各单位,通过认真扎实开展全市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提升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排查事故隐患和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解决某些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不到位等较为突出问题,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对存在事故隐患较为严重的企业,该整改的整改、该停业的停业、该取消许可的坚决取消许可资质。进一步动员各级各单位提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举一反三,突出重点,以超常的手段和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交通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

1、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营现状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要求;

2、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3、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与落实情况;

4、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与管理情况;

5、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安装、使用GPS或行驶记录仪管理情况;

6、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安全运营情况。

三、专项整治的措施

(一)严格审查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营现状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要求。重点审查企业法人变更情况,车辆数量及车辆技术状况是否符合规定,企业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内部机构是否完善,企业注册资本是否真实有效,停车场地是否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等。对达不到许可条件之一的,由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一个月的整改期限,经整改审查后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并将处理结果立即函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企业应立即组织所属车辆停止运输经营,车辆该停运而不停运由此而引发的后果,由该企业承担。

(二)严格监督检查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检查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及落实情况,凡未健全安全生产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5、安全教育培训(例会)制度;6、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7、事故隐患整改制度;8、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制度;9、GPS信息值班制度;10、应急救援制度;11、文档管理制度等。)或制度不落实的企业,要对其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一个月限期,整改期满经验收仍未达标的企业,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并将处理结果立即函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企业应立即组织所属车辆停止运输经营,车辆该停运而不停运由此而引发的后果,由该企业承担。

(三)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关。为有效解决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随意聘用或更换驾驶员、押运员的问题,对此,要建立和实行驾驶员、押运员登记备案制度。各区县运管机构要立即建立和完善危险品车辆和驾驶员、押运员档案,运输企业同时建立和完备与区县运管机构相一致的所属车辆技术及驾驶员、押运员档案。凡运输企业新聘用或更换驾驶员、押运员时,事先必须到辖区运管机构接受审查和登记备案。运输企业不得聘用未经辖区运管机构审查和登记备案的驾驶员、押运员。区县运管机构要将登记备案制度作为日常监管企业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好信誉档案记录,作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与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兑现。

(四)严把车辆技术关。运输企业要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车辆技术档案和台帐,对车辆的调度使用和运行状况、维修、维护、检测、等级评定准确掌握,落实车辆管理制度。运输企业要对车辆出车前和收车后进行安全检查且有记录,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不开带病车。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技术状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没有按期进行二级维护检测的车辆和不符合危险品运输车辆标准的现象要依法查处,并作为企业管理不良信誉记录,与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一并兑现结果。

(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运输企业要把安全责任细化分解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在形式和内容上要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保障体系。企业法人是运输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要向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安全生产承诺制。企业内部要有安全生产宣传阵地,要有安全生产宣传氛围和环境,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运输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文化氛围,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六)强化GPS信息平台监控功能,适时监控车辆运行状况。各运输企业要建立安全运行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按程序及时上报重大事故或重大险情,通过GPS网络系统时时监控车辆的安全运行状况,及时提醒驾驶员防止疲劳驾驶、车辆超速等违章行为造成的危害,做好值班监控记录,并建立报表制度,每月汇总上报区县运管机构。市运管处要积极协调GPS网络运营商,制定和完善GPS监控企业运行和监控车辆运营的信息功能,对企业不履行GPS监控职责和严重违章的驾驶员,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区县运管机构要建立驾驶员运营信誉档案,完备对企业和驾驶员的动态考核办法。

(七)强化运输源头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章运营行为。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要抽出专门力量,深入到危化品运输相对集中,运量较大的源头单位,现场查处违法违章车辆。重点查处无道路运输证,无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以及以上证件未经审验、过期失效等现象,查处超范围运输介质,超载、车辆改型等违法违章运营行为,并由运管机构记录相关企业的质量信誉不良记录考核兑现。

四、专项整治活动时间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3月20日至25日,市局召开全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动员大会,进行全面部署。各区县交通局、局属有关单位制定方案和措施,召开辖区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负责人会议,传达文件,作出部署,提出要求,进行动员,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二)运输企业的自查整改阶段。2009年3月26日至4月30日,运输企业对照开业前许可条件要求及安全规范标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进行自查自纠。

(三)安全专项检查阶段。2009年5月1日至6月25日,各级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深入企业、站场展开检查,排查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四)总结阶段。2009年6月26日至30日,各区县交通局将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市局专项整治活动办公室。

五、专项整治活动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对开展全市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做到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人员任务落实到位,保证专项整治活动的效果和质量。市局成立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组长:高林海,副组长:陈国强,成员为各区县交通局、市运管处分管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市运管处,张嘉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兼),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日常工作。各区县交通局也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并制定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于2009年3月25日前报市局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2122074)。

(二)要坚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与日常运政监管相结合。继续冻结新增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许可。专项整治活动期间,暂停审批质量信誉考核AA级(含AA级)以下企业的运力发展和高危运输车辆发展。尽快研究制定限制挂靠车辆发展的办法,切实调整和优化市场经营主体结构,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公司化、集约化水平。

(三)积极探索和加强交通管理职能转化的新举措。适应费税改革新形势,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安全监管水平。各级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监管人员和装备的增加与投入,保障基层工作深入扎实的履行“一岗双责”的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站场、危险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的日常监管,规范市场运营秩序,保障危险货运运输行业安全健康运行。

(四)加强运输企业安全考评。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各区县交通局要选择有利时机,分期分批对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驾驶员、押运员的安全法律观念和危险品运输知识技能。市运管处要分别组织一次全市从事危险货物运管人员和全市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负责人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运输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同时,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淄博市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增加安全类项,细化安全内容,提高安全分值,严格考核标准,完善考核办法,落实考核结果。通过实施严格科学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进一步体现政府扶优扶强,限弱劣汰的危险品运输市场调控机制,保障全市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五)加强督导。市局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开各成员单位工作调度会,加强信息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不断强化工作力度,督导和掌握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实际效果。

各区县交通局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于7月5日前报市局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将择机进行总结和表彰。

〇〇九年三月九日